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第九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