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