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八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 被引用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