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