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一)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 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