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九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