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