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