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