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