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