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六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