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三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