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