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