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