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