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定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点企业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