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八条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既加强源泉控管,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引用法条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