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八条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八条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八条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