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