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 (四)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