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