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