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