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二条 承接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应当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