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三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十三条 设立印刷出版物或者其他印刷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