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9年) 九、

九、 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患者的救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