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 一、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9年) 一、 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医学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终止鉴定决定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终止鉴定的原因。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审核。 引用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