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卫生部是卫生行业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人事司承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职能。各社会团体的挂靠单位是其依托单位。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