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四条 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