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卫生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