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1次告知而未1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