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被许可人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后,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相应的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不符合其申请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收回或者吊销卫生行政许可。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