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
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
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