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时发出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