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十四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