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