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199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199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种文书应注明制作该文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全称。对外使用的文书应有文号或编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案件类别,如食、妆、医等)罚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数)号。编号按序数排列。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