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 第六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