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权属 第七条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权属 第七条 根据国家计划,对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卫生部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