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将属于单位的科技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的,或涉及单位重大利益的保密科技项目有关人员拒不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延期晋级、通报批评等,并有权要求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