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单位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自行产业化、自行实施的,单位应当在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目所取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对完成该项目及对其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单位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从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转化有功人员。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单位科技企业,或者主要以技术向其它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的单位,可以将在科技成果研究、开发、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奖励,按国家规定折算为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