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者或被认定为职务技术秘密项目的完成者给予表彰、奖励或报酬,并作为考核其能力、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