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权属 第九条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权属 第九条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其享有优先使用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单位享有。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