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的统计工作部门归口管理,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依法制定补充性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报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冲突或影响其实施。

对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