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全国老龄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二、 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全国老龄办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2019年) 二、 二、 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 (四) 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 (五)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 (六) 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