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信访工作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告知信访人相关处理规定和有关解决渠道: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对卫生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等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

医患纠纷已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解决的;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要求赔偿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