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7年)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明确政府卫生管理职责,切实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医疗卫生保障、医疗卫生管理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上来。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明确政府卫生管理职责,切实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医疗卫生保障、医疗卫生管理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上来。

加强卫生法制建设,完善基本卫生保健、重大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医政管理等法律法规。推动初级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护士条例、放射损伤防治条例的制定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修订,做好卫生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