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将根据本办法组织对定点企事业单位进行动态核查,经核查不符合本办法要求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